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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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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校园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八)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信息;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校园网不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建立社会网站,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会同保卫处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利用校园,网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 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 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单位要预先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运行,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六)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保卫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告,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后,删除相关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条 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园网入网协议书》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入网登记表》。 第十一条 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帐号密码应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造成的损失由拥有帐号的用户自己负责。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指定网络信息员。信息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网络信息员应当参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会同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做好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服务器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应报保卫处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行为法规,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上报学校,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责成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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