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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 试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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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综合测评的目的在于较全面、准确的考核评价学生, 客观的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 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为学生的奖罚、使用等提供较为科学 合理的依据。 • 综合测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面教育为主的 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 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质、学习成 绩、实践与创新能力。 • 基本素质测评 •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 明行为、集体观念、劳动卫生六个方面。 • 上述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道德: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主动参加校、学院组织的政治活动。 2、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 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尊重他人,讲究社会公德, 维护社会、学校公共秩序。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于祖国人民的统一。 2、尊敬师长,谦虚好学,刻苦认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坚持“勤奋、求实、进取、奉献”的校风,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 2、认真上体育课,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 3、建立健康的个性心理,正确认识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文明行为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文明行为守则》。 2、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制度。 3、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五、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2、支持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 3、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劳动与卫生 1、热爱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和实习活动中的生产劳动。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测评相结合的方法。 • 班级民主评议根据上述六个方面的要求,逐人分项进行。 每项成绩评定,最高得分为5分,最低为0分。其中,获5分者不应超过全班同学的20%。 • 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应根据基本素质测评六项 内容制定加(减)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测评,但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基本素质测评加分最高不能超过5分,同时不能与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加分项重复计算。 • 基本素质总评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 A i 、 B i 、 C i 、 D i 、 E i 、 F i 、 分别代表参加测评的每个同学对某一同学 在基本素质六个方面的评分, n 代表全班参加测评的总人数,G代表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测评得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无成绩。 • 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 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 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 基本素质测评六项内容中任一项内容有超过 1/2 的参评人 数给予2分(不含2分)以下者; • 基本素质总评成绩低于 15 分者(不含 15 分); • 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 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学习成绩(R 2 )按学年以绩点计分。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X i 为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是百 分制按附表核算成百分制), Y i 为相应课程的学时数(或学分数), n 为参加测评的课程总数。 第十一条、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学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而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视为学习成绩总评无成绩。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制定测评课程范围,但本专科生的成绩测评范围必须包括考试课程,研究生的成绩测评范围必须包括学位课程。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是指对学生在测评学年内发挥自身特长,在学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成果的测评。 第十四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分项累计加分的办法,累加得分为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R 3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五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加分、辅修专业加分、社会活动加分、文体竞赛加分。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成果加分 一、出版学术著作 1、主编或合编,每部最多加4分。 2、独著或合著,每部最多加8分。 二、发表学术论文 1、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2分。 2、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5分。 3、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8分。 三、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最多加2分。 2、省级,最多加4分。 3、国家级,最多加6分。 4、获得专利及其它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最多加8分。 四、学科竞赛 1、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多加2分。 2、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多加4分。 3、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多加6分。 4、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多加8分。 5、本科生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加4分;研究生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加2分。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加分 1 、主修专业成绩良好以上,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最多加2分。 2 、主修专业成绩良好以上,辅修专业成绩良好者,最多加5分。 3 、主修专业成绩良好以上,辅修专业成绩优秀者,最多加8分。 第十八条、社会活动加分: 1、各学院学生干部,由本单位测评小组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最多加6分。 2、学校各部门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会同学生所在单位测评领导小组评定、最多可加8分。 3 、其他在社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由各单位测评领导小组考核,最多可加8分。 4 、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视实际表现最多可加3分。 5 、所在宿舍被评为文明卫生宿舍的,每人加1分。 6 、积极报名并经体检合格无偿献血者,加2分。 第十九条、文体竞赛加分: • 参加校系文体活动,表现优异者,最多加1分。 • 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2分。 • 参加部委、省市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4分。 • 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6分。 • 参加国际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8分。 • 军训中获得标兵称号者,加1分。 第二十条、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 影响的学生,经学校审批,最多可加8分。 第二十一条、集体成果或竞赛的加分,对其中起主导作用并排名第一或竞赛第一名者按相应加分项的最高值加分,其他人员按排名,以0 . 4依次递减。 第二十二条、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一经核实,扣除其全部加分,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设立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测评领导小组由5-9人组成,由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应是小组成员,其他成员从教师中选出。测评领导小组听取班主任或班长的报告,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学习成绩由班主任或在班主任带领下由班干部进行计算。计算结果由学院教务人员核实并签字后上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各班级的基本素质测评首先由学生本人作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主持下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进行评议,成绩核算由班委会进行。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辅导员汇总后上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多少。其中社会工作加分除由本人提供业绩说明外,需由所任职务的主管单位和直接领导鉴定并提出加分建议,再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多少。 第二十七条、上述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将测评结果通知学生本人。若有异议,学生应在一周内提出并由测评领导小组作出裁决。一周后,作为最后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 第六章 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应用 第二十八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R)由基本素质总评得分( R 1 )学习成绩总评得分( R 2 )、实践与创新能力累积加分( R 3 )按如下公式计算出: R=R1+R3+R2*0.7 第二十九条、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十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还可以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在进行测评时,可在本试行办法的框架内,征求学生工作处意见后,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二条、本试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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