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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7年学生平安保险保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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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自07年09月生效) 保险期限:每年 保险金额:1.2万元 在本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4.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5.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金额和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自07年09月生效) 保险期限:每年 保险金额:0.8万元。 保险责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90%给付,最高不超过0.8万元。 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每年 保险金额:6.0万元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支付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进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保单列明的保险金额6.0万元。 给付比例表:
2.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名词释义: 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实践。包括烧伤、被动物咬伤、撞伤、扭伤等。 2.住院:指被保险人初次里患疾病(即入学前为得过的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责保险责任。 3.保险责任终止:在所有保险险种中,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对应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年交保费:50元/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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