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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违纪处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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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与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如下处分: 1. 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劳动教养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及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者,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对监考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殴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旷课者,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 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故意用语言或身体冲撞等方式挑起事端),视其造成后果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策划、指使、带领他人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聚众斗殴或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 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8. 凡属第二次打架,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参与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或阻碍管理,乱扔酒瓶等杂物,破坏环境卫生,威胁行人安全,诋毁、谩骂、威胁、侮辱管理人员等违纪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打麻将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利用麻将、扑克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包括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诽谤、诬告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情节和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或窝藏赃物,包庇坏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具或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校学生未经准许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 违纪后组织串供,提供伪证,让他人为其作伪证,妨碍调查者; 3.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 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查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现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两年内,经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一周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处罚,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奖学金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有关处罚条款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1. 对旷课、考试作弊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其他违纪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负责处理。 2.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 对跨学院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召集有关学院、处室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 对违纪的学生,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5.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院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均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处分的撤销 为鼓励违纪后受处分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实行处分撤销制度。 1. 所撤销处分的性质及类型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所受到的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不包括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后学校给予的处分)。 2. 撤销条件 学生受处分后,能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较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1)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团员(团干)”的; (2)在省部级以上比赛、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取得荣誉的; (3)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4)在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5)积极申请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并被批准的; (6)由学院建议,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的。 3.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的处分原则上不得撤销。 4. 审批时间和程序 (1)处分撤销工作在学生进入毕业班的第二学期进行,受处分学生本人应于该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撤销条件及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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