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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训条例 【字体: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军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三总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生军训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论述为指导;贯彻《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光荣传统;学习国防知识,掌握军事技能;加强组织纪律性,培养优良作风;增强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

 

第二章  军训内容、时间与学分

    第四条  军训分为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学习、国防教育和国防体育运动四部分。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和教育目标包括军事科目的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两部分。军事课目: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综合训练等;政治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

    第六条  军事理论学习的内容:中国国防、军事理论、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高技术战争。

    第七条  军训为在校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学分3分;军事技能训练课时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军事理论教学课时为36学时。

    第八条  军训的各项科目有承训部队、武装部、军事教研室组织考试验收,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未取得军训3分者(经批准免训者除外)不准予毕业。

    第九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武装部要结合《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在校内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防体育运动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武装部要组织学生开展以定向越野项目为主的国防体育,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生成立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武装部长担任。成员有党(政)办、学生处、武装部、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等单位的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办公室,隶属于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武装部、学生处、军事教研室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军训期间,参训人员组成军训团。团长、政委由承训部队领导担任;副团长、副政委由武装部长、军事教研室教师担任。军训团下设行管、政工、保障三个职能小组;并根据需要编成若干个学生营、连:营、连长由承训部队的干部担任,教导员、指导员由学生辅导员担任。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军训领导小组职责

    1、对军训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

    2、及时研究、决定、解决军训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开训动员、训中慰问及军训成果汇报的组织工作。

    4、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汇报我校军训工作。

    第十五条  军训办公室职责

    1、拟制军训组织计划、训练计划、开进计划、军训物品发放计划以及安全措施。

    2、组建学生军训团,编写参训人员名册,并组织军训动员大会和军训成果汇报表演。

    3、购买、发放、调整参训人员的服装及军训物品。

    4、联系车运单位,保证参训人员在军训中的交通运输。

    5、按开进计划组织参训人员登车,保障参训人员的安全往返。

    6、协调与承训部队的关系,保障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7、协调与承训部队的关系,保障参训人员的住宿、餐饮、医疗、洗澡等项内容的落实。

    第十六条  军训团各级领导职责

    1、按计划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

    2、按条令、条例对学生实施严格管理。

    3、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深入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5、搞好军训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6、组织开训典礼和结业典礼。

    7、做好安全保安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五章  学生守则 

    第十七条  学生守则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坚决完成训练任务。

    2、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3、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4、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作弊,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5、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重领导,热爱解放军。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国防教育,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忱。

    第二十条  开展法规教育,提高法纪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

    第二十一条  进行时事政策教育,了解社会,了解世界,增强责任感。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组织演讲、歌咏、拔河、球类比赛以及文艺晚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军训中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谈心、座谈、主题班会等方式,深入细致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员、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解决军训中出现的思想问题。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五条  参训人员的服装及军训用品由武装部统计、购买、发放。

    第二十六条  武装部与学校的后勤部门负责参训人员的住宿、饮食及洗澡。

    第二十七条  军训中参训人员的伤病处理由校医院医生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训部队教官的被褥、生活用品由军训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武装部和承训部队密切协调,圆满完成军训中的保障任务。

第八章  军训规则

    第三十条  着装规定

    1、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着军训服;开饭、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团规定着装。

    2、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在军服外套便服;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脚、歪戴帽。

    3、男生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生不准烫发,发辫不准过肩。

    4、着军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带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三十一条  礼节、军容规则

    1、军训团各级领导为参训学生的直接首长。

    2、进见、遇见首长时应敬礼。

    3、未列队的分队,无论在室内外,当上级首长到来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立正”的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的口令),而后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报告。

    4、参加集会当场奏起国歌、军歌和升国旗,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人员戴军帽时举手礼,未戴军帽行注目礼。

    5、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

    6、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宿舍前也应敲门,经允许后在进入。

    7、着军装时,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裤兜,不准在行走时吃东西、扇扇子,不准搭肩挽臂。

    8、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散会时,待领导、嘉宾走后再依次退场。

    第三十二条  训练场规定

    1、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训练场地。

    2、严禁男、女同学在训练场地内结对散步;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宿舍。

    3、搞好训练场地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4、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呼机等通信器材。

    5、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定,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第三十三条  请、销假制度

    1、军训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离开训练场地。

    2、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学生证及请假批准条,有所在连队领导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3、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得到军训团领导的批准。

    4、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四条  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军训期间,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学校,更不准翻越学校的墙头和栅栏。

    3、军训期间,禁止喝生水,禁止食用变质食品,禁止食用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4、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做单双杠和其他强度大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免训和缓训规定

    1、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

    2、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训的学生,必须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训。

    3、缓训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训练。

    4、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训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

    1、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

    2、请假累计超过三天者要重训。

    3、军训不合格者要重训。

    4、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5、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军训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军训条例》,结合军训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于学生在军训期间的违纪行为,设下列六种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查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三条  军训期间,每天按8小时训练时间计,无故不参加训练的学生按小时旷课累计;以下各条文均针对军训期间的行为。

    第四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1、迟到、早退15分钟按旷课一小时论处。

    2、旷课累计4小时者,给予全连通报批评。

    3、旷课累计8小时者,给予全团通报批评。

    4、旷课累计16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5、旷课累计24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旷课累计32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7、旷课累计40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旷课累计50小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者

    1、不遵守作息时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违反就餐、饮水、集体活动的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3、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4、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训练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者:

    1、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2、无故或无有效证明材料不参加训练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不尊重领导,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侮辱、威胁领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训练场、着装、军容、安全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军训期间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以本规定为主要依据:对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在军训中的违纪行为由军训团认定,军训团可根据本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然后由校学生工作处做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武装部

20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