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京党字〔2011〕1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6]第24号)及《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积极开展深度辅导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的配备应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各学院的专、兼职辅导员岗位数量需经学校认定,原则上按1:200的比例设置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规模较大的学院每个年级应设一名专职辅导员;规模较小的学院,每名专职辅导员可同时负责两个年级。管理学生多于200人的辅导员可配备一名兼职辅导员协助其工作。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每个学院应配备一名研究生专职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等工作。研究生人数超过600人的学院配备两名专职辅导员。管理研究生多于300人,但不足600人的辅导员可配备1名兼职辅导员协助其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 选聘专职辅导员,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热爱辅导员工作;
(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
(四)初次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年龄不超过28周岁,初次担任研究生辅导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身体健康。
在职教师应聘专职辅导员需有两年以上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毕业生应聘专职辅导员需有在大学期间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经历,并符合学校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选聘兼职辅导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中共党员,热爱辅导员工作;
(二)有一年以上从事学生工作的经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为我校教师或研究生,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工作时间保证。
第十条 学校实行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推免辅导员)制度。推免辅导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中共党员,愿意从事辅导员工作;
(二)大学学习期间必须担任一年以上院团委副书记、校团委各部部长或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等职务;
(三)符合学校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其他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相关单位按程序组织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可结合情况适当选聘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强、热心于学生工作的退休老干部担任学生教导员,协助做好学生党建、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开展大学生深度辅导、指导年轻辅导员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有关辅导员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以及培训、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学院负责辅导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应建立辅导员队伍管理档案,准确记录辅导员培训、考核、奖惩、转岗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推进辅导员进学生公寓工作,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内的工作情况是辅导员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辅导员原则上应入住学生公寓,特殊原因不能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每周进公寓开展学生工作不得少于3次。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辅导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辅导员应填写《辅导员工作月报表》,定期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辅导员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辅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下一年辅导员津贴减半发放。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辅导员岗位。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依据。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享受科级待遇的考核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学院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实施。任职满2年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辅导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任职满4年且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辅导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十九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因过失产生不良影响的,经学校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其当年辅导员津贴减半发放;情节严重的,调离辅导员岗位,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及学院应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党、团工作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满两年后可承担其他课程。辅导员每学期承担课程不得超过一门。推免辅导员第一学年度不能修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可按教师或工程系列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从事本职工作满四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学历进修,报考本校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费支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后方可转岗,岗位特殊需要的,最短年限不得低于两年。辅导员变更工作岗位的,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工作岗位。辅导员转岗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七月份。
第二十五条 享受正科级待遇的辅导员,转岗前两个学年度中有一次以上(含一次)被评为校优秀辅导员的,转岗后仍享受正科级待遇;未被评为校优秀辅导员的,则享受副科级待遇。享受副科级待遇的辅导员,转岗前两个学年度中有一次以上(含一次)被评为校优秀辅导员的,转岗后仍享受副科级待遇。
辅导员转岗后相关的待遇保持到下一次职务聘任前,聘任后按照实际聘任岗位享受待遇。竞聘时,转岗辅导员可按转岗后所享受的级别参与同级别或高一级别职务的竞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