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学字〔2024〕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24版)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是开展毕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2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含春季毕业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积极参加新疆、西藏毕业生专项招录项目且通过政审考察被正式录用为新疆、西藏地区乡镇公务员、医疗和教育人才的毕业生,申请后可直接评定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征兵入伍毕业生,申请后可直接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原则
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三、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包括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分别按照各学院(部)本科生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确定。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产生,总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校级本科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4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获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次。
(2)历年加权成绩达80分及以上。
6.北京市本科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4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两个及以上的不同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2)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一次,并在其他两个年度皆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3)历年加权成绩达85分及以上。
7.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4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3条:
(1)本学历阶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及以上;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累计两次及以上。
(2)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本学历阶段,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4)获得过科研类奖或在科研方面有重要贡献。
(5)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七一勋章等荣誉称号。
8.北京市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除符合上述1-4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3条:
(1)本学历阶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及以上;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两次;或者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和二等学业奖学金各一次。
(2)按期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本学历阶段,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
(4)获得过科研类奖或在科研方面有重要贡献。
(5)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七一勋章等荣誉称号。
9.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经学院(部)认定后优先推荐评选。
10.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或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未取得相应学位者。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
3.在规定的学分内修读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出现不及格者。
4.在就业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学校相关政策,给学校及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5.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撤销其荣誉称号。
六、评选程序
1.部署宣传。各学院(部)依据本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评选细则,并及时部署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向本学院(部)所有毕业生宣传通报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评选比例、评选细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报。
2.学生申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参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需同时填写并提交《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
3.学院(部)评选。班主任、辅导员、导师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核实无误的材料上签字,同时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查,并开会讨论,按评选比例确定推荐人选。
4.公示。学院(部)将讨论通过的推荐人选在学院(部)内公示3天,并将学生个人申请表、学生证明材料、学院(部)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汇总的参评学生成绩汇总表、公示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将对学院(部)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报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6.学校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最终获奖人选。
七、奖励和表彰
1.被评为市级、校级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将统一奖励和表彰。
2.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奖金不可兼得。
3.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4.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中矿大京学字〔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