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本科生管理 > 日常管理 > 正文
关于办理2015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1/16 15:58:36      

各学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3号)文件精神,现为我校无医疗保障的同学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事项如下:

一、办理对象

无医疗保障(即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学生,即自费研究生。委培、定向、公费研究生不需要办理。

二、参保原则和范围

参保原则:自愿参保,不参保的学生由学院统计数目。

三、缴费标准及享受时间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60元

享受时间: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医疗待遇及报销范围

门(急)诊医疗费用:650以上报销50%,一年最高报销2000元。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650以上报销70%,一年最高报销17万元。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

五、就医结算

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手册,需要个人担负的医疗费用现金支付给医疗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可做为所有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不用选择。儿童医院、儿研所做为所有学生儿童的定点医院,不用选择。

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六、参保方法

(一)新参保人应提供: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复印正反面);

2、因故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中的本人页(如个人信息有变更,须同时提供变更页,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复印件;

3、《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预采集表》(不需贴照片);、

4、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加洗的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一张(白底、露五官、无划痕、冲洗的照片,不可以用打印出来的,背面用圆珠笔填写姓名与18位身份证件号码,签字笔会污损照片);

5、现金160元。

(二)曾经参保者续保应提供:

1、现金160元;

2、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条码页或社保卡复印件。

七、相关查询与咨询

有关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网站或拨打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网:http://www.hdlsj.gov.cn/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局:http://bjrbj.gov.cn/

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12333

八、工作要求

为了保证我校自筹经费研究生能够在2015年1月1日按时享受医疗待遇,请各学院于2014年10月17日前上报《附件1: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预采集表》、《附件2:2014年“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新参保信息汇总表》、《附件3:2014年“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续保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有关材料和款项。(电子表格在学工处网站下载)

联系人:艾伟东

联系电话:62339102

附件:2015年一老一小保险相关表格

学生工作处

2014年9月22日

上一篇:关于做好2016年寒假期间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做好2015年寒假期间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Copyright ©2015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
地址:3号办公楼(学八楼西侧)509 技术支持:6233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