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教职工考勤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学校修订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办法》,并已经2006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考勤 教职工 办法 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岗位津贴以来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范围
(一)职工实行坐班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二)专职授课教师不坐班,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校、院、系临时通知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校、院、系安排的打扫卫生、植树等其他公益劳动时间。
5.校、院、系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不实行坐班制度的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时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且未办理请假手续,则视为旷工。
(三)外出从事科研、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以及因故不能上班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四)以党、政工作为主,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二、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各学院以系为考勤单位,机关、教辅、后勤、科技产业等以自然行政单位考勤。
(二)各处级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
(三)各考勤单位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本院、处考勤员,考勤员汇总并经负责考勤的院、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将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各院、处保存备查。
(四)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把考勤情况作为审定发放工资、各类津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寒暑假原则上教职工不放假,各部门和教学单位可根据岗位性质安排弹性考勤。
三、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请事假。
1.请事假需事先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事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2.事假1天以内,由系主任、科长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学院院长、处长批准;3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请假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校级干部请假,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按上级有关规定批准。
3.去外地探亲,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时,需提前向院、处领导请假;
4.当月每请事假1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中30%津贴、职务补贴和误餐费之和(以下简称“三项之和”)的1/20;当月事假满5天者,除按日扣发三项之和的1/20外,还扣发当月一半岗位津贴;当月事假达到或超过10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从第16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发当天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全年事假达到或超过60天者,全年岗位津贴的30%不发。
5.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二)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因病请假和续假,须凭校卫生所或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向科、室、系负责人请假。
2.去外地探亲因病不能按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乡、镇以上医院证明。
3.实行坐班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去校卫生所看病,需事先向科、室、班组负责人请假,去合同医院看病需有校卫生所转诊手续,看病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记半天病假,并累计。
4.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月病假不满3天者,每休1天扣发“三项之和”的1/40;满3天及以上者,每休1天扣发“三项之和”的1/20。当月病假满10天者,除按日扣发“三项之和”的1/20外,还扣发当月一半岗位津贴,达到或超过15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全年累计病假达到90天者,全年岗位津贴的30%不发。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满10年者,其职务工资、未纳入津贴、物价补贴、保留工资全额发放;工作不满10年者,其职务工资发放90%,未纳入津贴、物价补贴、保留工资全额发放。
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满十年者,其职务工资发放80%,未纳入津贴、物价补贴、保留工资全额发放;工作不满十年者,其职务工资发放70%,未纳入津贴、物价补贴、保留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工资数额(含各种补贴)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
(4)病假连续5个月以上(按半日休假者2个半天算1整天)的教职工,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上班后不足2个月,又因病续假休息者,其病假要与上班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三)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居住异地的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教职工探亲时需事先填写探亲假申请表,经系、处主管考勤的领导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因特殊情况需在平时休探亲假者,需写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3.探亲假的具体规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即:
(1)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2)连续工作满1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包括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3)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1次假,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1次假,假期20天。
4.探亲路费报销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标准报销。
(2)乘轮船的,按照四等舱位标准报销。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但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处领导批准。符合晚婚条件的,经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增加奖励假7天。去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五)产假
按照国务院、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即:
1.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者,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50%。
3.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由本人申请,经院、处领导批准,可延长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
4.在国家规定的3个月产假和奖励假期间,只停发误餐费和职务补贴,其他工资和津贴照发;在延长的产假期间,只发职务工资、未纳入津补贴、副食补贴、房租补贴、保留工资,其他工资和津补贴停发。
5.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6.小产、人工流产及做绝育手术的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休假规定休假。
7.女职工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但不能上、下午合并使用,可晚上班或提前下班半小时。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学院、处领导批准,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出国(境)及出国(境)探亲
因私出国(境)、出国(境)探亲人员的管理规定仍按中矿大京人字[2000]39号文件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未请假无故不参加第一条第二款中各项活动者。
(三)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归者。
(四)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六)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七)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对旷工者,除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外,根据情节轻重和时间长短,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1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者,除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外,还扣发当月一半岗位津贴;旷工3天及以上者,除按日扣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外,还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全年累计旷工7天者,全年岗位津贴的30%不发,并于下年度降低一岗聘用。对未经批准,当月擅自离岗达15天或全年累计达1个月及以上者,学校给予除名处理。
五、本办法条款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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