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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摘要)
发表时间:2019/03/28 17:06:42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摘要)

2011年8月24日  政联〔201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医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士兵,是指军队从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全日制毕业生中征集的士兵;所称选拔军官包括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三条  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全面培养、择优选拔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第二章  提干对象条件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足、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三)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适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如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四)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五)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六)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七)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

(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二)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

(三)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和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

(五)军队建设急需民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

(六)具有全自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适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及学士学位的;

(七)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足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第四章  提干对象考核选拔

第八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的考核选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推荐。

(二)考察筛选。

(三)资格审查。

(四)考核审批。

第九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实行批准书制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批准书》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制发和组织填写。

第六章   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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