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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16/10/09 20:31:29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中矿京党字〔2011〕17号

为加强我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处级干部。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应按组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我校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党委书记负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批程序

1.处级干部本人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申请审批表分别由所在单位、组织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4.送交党委书记审批;

5.经审查批准后,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分别送至组织部存档和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处级干部因私护照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申请获准的处级干部凭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签证手续;在归国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六条处级干部严禁持用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七条在国(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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