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工作部(处)
学字﹝2015﹞81号
关于做好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
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相关通知规定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矿大京学字[2010]7号),为做好我校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5届毕业生(不含2015年9月第一批申请已通过人员)。
二、申请条件
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基层单位说明见附件。
三、报送材料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一份);
3.《工作地点证明(第二批)》。该材料须加盖毕业生实际工作基层单位公章、公司人事(劳资)主管部门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两份,如有特殊情况,请另附纸说明);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5.农行卡复印件(一份,农行卡原则上应为毕业生本人在矿大东门海东支行开立的借记卡,可为入学时发放的农行卡);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二)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学院初审合格的毕业生申请材料;
2.《201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一份,填报时参见《汇总表填表说明》)。
四、工作要求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补偿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学院要广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联系。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三)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学院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号办公楼502室),以上材料均需以纸质版形式报送;另需报送电子版汇总表。各学院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
(五)其它
相关表格及附件可登陆校园网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
如有疑问请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张玥,联系电话:62339193。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基层单位说明
附件2: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
附件4:工作地点证明(第二批)
附件5:201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
附件6: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参考资料
附件7:毕业生材料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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