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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平安保险责任简要说明
发表时间:2015/11/16 15:38:02      

一、保险责任:

1、平安保险:保险金额12000元/年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8000元/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年

特别约定: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扣除免赔额0元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符合北京社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意外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扣除免赔额100元。

二、保险责任简要说明:

1、平安保险条款: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2、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单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低于50元人民币则本公司不赔付,若高于50元(含)人民币,则本公司按9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3、附加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9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2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3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4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5

30000元以上部分

90%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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